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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人民法院网络政务公开内容

一、领导分工
1、班子成员分工
党组书记、院长王绍华对全院工作负总责,并分管政治处、财务室工作。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茂平协助院长做好全院工作,分管纪检组、执行局、刑事审判庭、法警队。
党组成员、副院长黄忠分管民事审判一庭、二庭各基层人民法庭(龙关法庭、城关法庭、东万口法庭、云州法庭、样田法庭、雕鄂法庭)工作。
党组成员、副院长温海枝分管办公室、审监庭、行政庭、立案庭工作。
2、目标要求
认真做好“作风建设年”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工作。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为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二、社会承诺
1、深入落实贯彻科学发展观,扎实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坚持以民为本,做到司法亲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2、推进司法文明建设,对待当事人态度和蔼、服务周到,始终保持良好的文明举止,树立文明司法的审判作风。
3、深入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严格规范审判活动,依法实行公开审判,增强司法能力,提升工作效能,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4、实行审判方式改革,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诉讼指南和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制度,提高民事案件调解率。
5、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高度重视信访苗头和群体事件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坚持周三院长接访制度,实行天天接访,确保接访人员不断档。
6、实行司法救助,对社会弱势群体,积极落实减、缓、免诉讼费政策。
7、严格落实中央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规定》、狠抓最高院“五个严禁”、省委政法委“四条纪律”和“约法三章”的落实,着力塑造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8、加大对干警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态度蛮横、效率低下等以权谋私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9、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利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10、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一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附带民事诉讼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11、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12、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三、职权
1、职能
依照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县级法院属基层人民法院,法院主要受理区域内刑事、民事、商事、行政一审案件;受理申诉再审案件;受理申请人申请的执行案件;受理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商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机构设置、职责及责任人
(1)立案庭(责任人:李树艳)
依法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行政申请强制执行等案件的审查和立案工作,负责诉讼费管理和统计工作。
(2)刑事审判庭(责任人:李秀梅)
依法审理一审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妨害婚姻、家庭犯罪案件,渎职犯罪案件等刑事犯罪案件及刑事自诉案件。
(3)民事审判一庭(责任人:刘玉涛)
依法审理一审的婚姻、家庭案件,继承案件,房地产案件,其他不动产案件,损害赔偿案件,债务、债权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人身权案件。指导人民法庭的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
(4)民事审判二庭(责任人:范敬忠)
依法审理一审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5)行政审判庭(责任人:路宝林)
依法审理涉及土地、治安、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等一审行政案件。
(6)审判监督庭(责任人:任凤麟)
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处理来信来访。
(7)执行局(责任人:许凤龙)
执行本院作为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生效文书,搞好委托执行工作。
(8)办公室(责任人:王利)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协调本院各部门工作,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事务,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办理由办公室批转、批复的有关文件,组织综合性会议,负责文秘、信息资料、档案、保密、保卫、新闻宣传和办公自动化管理。
(9)政治处(责任人:焦复生)
负责本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奖励工作、干部教育工作,负责增编补员工作,负责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考试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警衔以及其他职称评定工作,办理《法官法》规定的有关工作,负责本院人事干部管理工作。
(10)法警大队(责任人:白浩然)
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庭执行有关事项,维护机关秩序。
(11)纪检组(责任人:郑文英)
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分别负责调查、处理党员干部在执法及其他工作中违反党纪案件和监察、监督工作人员在执法及其他工作中的行政违纪案件。
(12)派出法庭
城关人民法庭(责任人:高玉荷)
龙关人民法庭(责任人:陈勇)
样田人民法庭(责任人:司平)
雕鄂人民法庭(责任人:郭升)
云州人民法庭(责任人:徐广)
东万口人民法庭(责任人:汤俊)
以上派出法庭负责审理本辖区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业务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收取项目标准(详见附后《赤城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标准

                赤城县人民法院
                诉讼费用收取标准

根据(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公布,制定本诉讼费用收取标准,并从2007年4月1日1起施行)。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关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能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或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九、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一、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二、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申请人负担。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地;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
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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