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赤城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和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制定我县实施细则;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参与审核上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审核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
(三)监督检查县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实施全县耕地保护和耕地开发政策;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五)管理全县的地籍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工作。
(六)负责土地的收购、储备、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县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耕地补充、供地、安置补偿方案拟定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和交易等;制定乡村土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八)对采矿权的登记进行初审。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九)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等工作;依法征收其它有关专项经费并负责专项管理,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征缴有关税费;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十)组织开展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事项;承办县人大、县政协建议、提案事宜;承办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各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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